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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-01-04 | 还有什么比救人更重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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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签: 第228期 
中国人本来生性重“情”,可不知为什么,却常常会在某些应该讲“情理”的地方,认起死理。这两天看到一则新闻,说湖南两名急需换肾的尿毒症患者,虽然没有与自己的家人配型成功,却分别与对方亲人的肾脏匹配,于是申请交叉换肾的手术。然而,这一请求,居然被医院伦理委员会否决了!
      据说,医院伦理委员会否决换肾方案,是因为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《人体器官移植条例》规定:“活体器官移植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、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”,而两个家庭互换肾源不属于直接的亲属之间捐献肾脏,因而与《人体器官移植条例》的有关规定不相符合。
       我不禁有些哑然,难道还有什么能比救人一命更重要吗?出台法律法规固然是为了规范秩序,而法律法规出台后也应得到执行,但是,在面对危及生命的情形时,还需要如此教条吗?
     《人体器官移植条例》之所以禁止非亲属之间的肾移植手术,根本目的在于防范买卖人体器官行为出现。而现在面临的情况是,采取这种非常规的措施仅仅是为了挽救两个生命,与规定的宗旨并不矛盾,只要医院伦理委员会与相关法律部门进行调查判明,就不该有任何阻碍。
       有些人可能会认为,在《人体器官移植条例》未作出明确许可的情形下施行这种手术,会损伤法规尊严,不利于法规得到切实执行。其实,只要有利于保障公民的权益,没有违反立法的原意,就是对于法规尊严的最好维护;反之,如果拘泥地执行相关规定本身,并因此造成对人们利益的损害,实际恰是在以遵守法规的名义,损伤法规的尊严。
      我不知道,如果这两名患者真的因为如此“脆弱”的理由不治而亡,那么,作为医院,作为法规的制定者,该会有怎样的心情?如果鲜活的生命在与冰冷的法规的对弈中,只能颓然败阵,那该是怎样一场悲剧!
      有句话说,“法理不外乎人情”,听来似乎有钻法律的空子之嫌,但它至少提醒我们,在法律这架天平之上,还有一个叫做“酌情”的东西。(作者为江西南昌《信息日报》编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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